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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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陸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查獲海洛因淨重六.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零點一二二五公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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