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被上訴人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游文山住訴訟代理人 陳渝文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B法官林南薰~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