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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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肆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均未到庭,本院認其顯已逃匿而通緝在案。今經緝獲到案,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重大,又係經通緝到案,甚且被告亦陳明現居台中市,惟詳細地址不明,此有訊問筆錄載明足稽,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是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三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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