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85號
聲請人 王耀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彭晨 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告一案,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補正,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