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德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德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德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伍德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及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62、77號、111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8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6份、裁定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伍德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2罪)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3罪)犯罪日期105年8月12日⑴106年6月9日至106年6月19日⑵106年5月10日105年5月11日至106年9月15日(共7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152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11年度原訴緝字第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62、7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5日111年7月12日111年1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111年度原訴緝字第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62、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日111年8月9日112年12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01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64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3號(編號1、2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3、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96號(編號3、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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