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又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又瑋因交通過失傷害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復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件:受刑人鄭又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⑴有期徒刑1年3月⑵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9日⑴110年1月6日⑵110年1月8日110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24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4、1788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3、85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22、1131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1日111年7月12日112年3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22、1131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日111年8月15日(另於112年10月4日撤銷緩刑宣告確定)11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93號(編號1、3、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6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緩刑部分業經本院撤銷)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93號(編號1、3、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3、850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93號(編號1、3、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