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聲請人順聖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育億│順聖│台灣│047340│10,046│110│BAB17163│││1│鋼鐵│通運│土地││元│年10│85││││企業│有限│銀行│││月30│││││有限│公司│鳳山│││日│││││公司││分行││││││││蘇││││││││││淑珍││││││││└─┴──┴──┴──┴───┴───┴──┴────┴─┘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