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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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93年3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9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5年2月3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15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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