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62號債權人見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世宏水電實業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 徐由 鋐」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陳報資料不正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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