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一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號)」之記載,其中毒偵字第一三三號係屬誤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一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