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