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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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雄選任辯護人鄭人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446號),業於民國112年6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論終結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87號移送併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怡秀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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