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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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8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逸峰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鄭詠仁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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