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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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196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九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裕力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復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現投保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就薪資債權之請求部分,核有扞格;而依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自裕力開發有限公司退保,經本院於112年6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主張債務人現仍繼續受僱於第三人九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裕力開發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載明逾期未報,本院逕移轉管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執行債務人存款債權,該函文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予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提出釋明文件,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紀錄查詢在卷可稽,難認債務人對九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裕力開發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因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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