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1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1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五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春男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未經合法告訴。
三、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製造侵害新型專利物品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查告訴人所有之第六七七○九號新型專利「一種完全密閉不滲漏且可升高之路面人孔裝置」,經被告舉發,業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確定,有該局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九一)○六○○一字第○九一一一○一四九○五號函附卷可稽。而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新型專利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故告訴人所提告訴不合法,係未經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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