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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