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強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40,485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54,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53,620元。
 ㈡請就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陳述意
  見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第㈠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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