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41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游士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41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