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瑜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文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2月27日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