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秩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港秩易字第51號
聲請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24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7日以雲警港秩字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
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案件,經聲請機關裁
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現場照片2幀及勸
導單等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日之比例,易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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