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0萬1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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