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