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邊搭建
上列聲請人因與 徐宏政 英達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