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劉莉玲
簡壽美 被告 許執中
許秀實 許信一 許麗玉 許麗星 許麗雅 盧 許麗華 簡 許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許執中等8人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許執中等8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土地坐落│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號││㎡│(元/㎡)││(新臺幣)│├─┼──────────┼───┼──────┼────┼──────┤│1│臺北市○○區○○段3│1│48,000│1/15│3,200│││小段353地號│││││├─┼──────────┼───┼──────┼────┼──────┤│2│臺北市○○區○○段3│1343│48,000│1/15│4,297,600│││小段355地號│││││├─┼──────────┼───┼──────┼────┼──────┤│3│臺北市○○區○○段3│53│48,000│1/15│169,600│││小段355-1地號│││││├─┼──────────┼───┼──────┼────┼──────┤│4│新北市○○區○○○段│1657│4,700│1/15│519,193│││蕃子寮小段400地號│││││├─┼──────────┼───┼──────┼────┼──────┤│5│新北市○○區○○段│356.47│46,600│1/15│1,107,433│││207地號│││││├─┼──────────┼───┼──────┼────┼──────┤│6│新北市○○區○○段│1125│4,200│1/15│315,000│││208地號│││││├─┼──────────┼───┼──────┼────┼──────┤│7│新北市○○區○○段│118.76│8,400│41/900│45,445│││598地號│││││├─┼──────────┼───┼──────┼────┼──────┤│8│新北市○○區○○段│448.81│8,400│41/900│171,745│││605地號│││││├─┼──────────┼───┼──────┼────┼──────┤│9│新北市○○區○○段│109.81│8,400│41/900│42,021│││999地號│││││├─┼──────────┼───┼──────┼────┼──────┤│10│新北市○○區○○段│86.47│8,400│41/900│33,089│││1000地號│││││├─┼──────────┼───┼──────┼────┼──────┤│11│新北市○○區○○段│17│46,600│1/15│52,813│││165地號│││││├─┼──────────┼───┼──────┼────┼──────┤│12│新北市○○區○○段│11.95│46,600│1/15│37,125│││259地號│││││├─┼──────────┼───┼──────┼────┼──────┤│13│新北市○○區○○段│2.47│46,600│1/15│7,673│││325地號│││││├─┼──────────┼───┼──────┼────┼──────┤│14│新北市○○區○○段│343.63│46,600│1/15│1,067,544│││326地號│││││├─┼──────────┼───┼──────┼────┼──────┤│15│新北市○○區○○○段│296│960│1/15│18,944│││386-3地號│││││├─┼──────────┼───┼──────┼────┼──────┤│16│新北市○○區○○段│72│46,600│1/15│223,680│││164地號│││││├─┼──────────┼───┼──────┼────┼──────┤│17│新北市○○區○○段│272│46,600│1/15│845,013│││188地號│││││├─┼──────────┼───┼──────┼────┼──────┤│18│新北市○○區○○段│59.52│46,600│1/15│184,909│││257地號│││││├─┼──────────┼───┼──────┼────┼──────┤│19│新北市○○區○○段│25│46,600│1/15│77,667│││327地號│││││├─┼──────────┼───┼──────┼────┼──────┤│20│臺北市○○區○○段3│124│172,000│1/15│1,421,867│││小段524地號│││││├─┼──────────┼───┼──────┼────┼──────┤│21│臺北市○○區○○段3│683│172,000│1/15│7,831,733│││小段591-1地號│││││├─┴──────────┴───┴──────┴────┼──────┤│合計│18,47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