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波因犯如附表編號12至3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波(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11、編號12-31所示各罪,分別)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並提出受刑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乙紙為據。
二、定應執行刑部分: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倘併合處罰之數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之修正,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條文。
㈡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3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1所示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是刑法第50條之修正,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揆之前揭說明,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條文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1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8-3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如附表編號11、19-31所示之罪,復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4月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聲請駁回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1條第1項本
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復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7月2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8月23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判決以其上訴無具體理由駁回上訴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因該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其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8月23日(聲請書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欄內誤為99年10月11日,應予更正),且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所示各罪中最先確定者。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11所示各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99年9月間某日、99年9月間某日、99年8月27日至9月4日間之某時、99年8月30日
19、20時許,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顯然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裁判確定後所犯,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各罪,不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3日下午2時│99年2月23日下午2時許│98年10月17日中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9年度│新北地檢署99年度│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88號│毒偵字第1988號│第24611、99年度毒偵│││││字第288、309、34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11號│99年度訴字第1011號│99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判決日期│99年7月2日│99年7月2日│99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99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99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確定日期│99年10月11日│99年8月23日│99年10月25日││││【第一組】│││├───┴────┼──────────┼──────────┼──────────┤│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更字第3209號││備註├────────────────────────────────┤││編號1~7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7日下午某時│99年6月8日上午6時許│99年6月8日上午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611、99年度毒偵│第6680號、99年度毒偵│第668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88、309、344號│字第4912號│字第4912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99年度訴字第2546號│99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99年度訴字第2546號│99年度訴字第2546號││├────┼──────────┼──────────┼──────────┤││確定日期│99年10月25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執更字第3209號││備註├────────────────────────────────┤││編號1~7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99年2月間│99年9月間某日│99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第6680號、99年度毒偵│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字第4912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18號│第454號│第454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法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2937號│第454號│第454號││├────┼──────────┼──────────┼──────────┤││確定日期│101年6月13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209號│執字第1354號│執字第1354號││備註├──────────┤(新北地院101年度訴│(新北地院101年度訴│││編號1~7曾定應執行之│字第454號判決附表│字第454號判決附表│││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二編號1)│二編號2)│└────────┴──────────┴──────────┴──────────┘┌────────┬──────────┬──────────┬──────────┐│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6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至9月4│99年8月30日19、20時│100年2月15日10時46│││日間之某時│許│分許通話後數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454號│第2617號│第45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10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8月10日│├───┼────┼──────────┼──────────┼──────────┤││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2年度台上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454號│第1264號│第454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日│102年3月28日│101年10月2日││││(撤回上訴日)││【第二組】│├───┴────┼──────────┼──────────┼──────────┤│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54號│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1354號││備註│(新北地院101年度訴│(臺灣高院101年度上│(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附表│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字第454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表二編號9)│一編號1)│└────────┴──────────┴──────────┴──────────┘┌────────┬──────────┬──────────┬──────────┐│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2日10時37│99年10月24日通話一週│99年11月1日23時40分│││分許通話後數小時內│前之某日│ 許通聯 後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454號│第454號│第45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454號│第454號│第454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54號│執字第1354號│執字第1354號││備註│(新北地院101年度訴│(新北地院101年度訴│(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附表│字第454號判決附表│字第454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一編號7)│二編號12)│└────────┴──────────┴──────────┴──────────┘┌────────┬──────────┬──────────┬──────────┐│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9日11時2分│100年2月中旬某日│99年10月30日某時│││許通話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454號│第454號│第454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454號│第454號│第454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54號│執字第1354號│執字第1354號││備註│(新北地院101年度訴│(新北地院101年度訴│(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附表│字第454號判決附表│字第454號判決附表│││二編號13)│二編號14)│三編號2)│└────────┴──────────┴──────────┴──────────┘┌────────┬──────────┬──────────┬──────────┐│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2月│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9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4日凌晨某時│99年11月4日15時26分│99年11月10日19時3分│││許│許通話後之某時│通話後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617號│第2617號│第2617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102年度台上字│102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264號│第1264號│第1264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備註│(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表一編號2)│表一編號3)│└────────┴──────────┴──────────┴──────────┘┌────────┬──────────┬──────────┬──────────┐│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9日11時58│100年2月14日7時許│99年10月20日22時48分│││分許通話後之某時││許通話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617號│第2617號│第2617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102年度台上字│102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264號│第1264號│第1264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備註│(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表一編號5)│表二編號1)│└────────┴──────────┴──────────┴──────────┘┌────────┬──────────┬──────────┬──────────┐│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16年10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5日凌晨2時│99年10月25日15時10分│99年10月27日8時29分│││50分許通話後之某時│許通話後某時許│通話後之上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617號│第2617號│第2617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102年度台上字│102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264號│第1264號│第1264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備註│(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表二編號2)│表二編號3)│表二編號4)│└────────┴──────────┴──────────┴──────────┘┌────────┬─────────────┬─────────────┐│編號│28│2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99年10月27日20時52分通話談│99年10月29日20時3分許通話││犯罪日期│妥交易條件後,於同日22時14│後之晚間某時│││分許收取價金後1、2小時交││││付毒品││├────────┼─────────────┼─────────────┤│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備註│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表二編號5)│2617號判決附表二編號6)│└────────┴─────────────┴─────────────┘┌────────┬─────────────┬─────────────┐│編號│30│3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30日22時42分許通話│99年11月6日凌晨2時28分許│││後之晚間某時│通話後之同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078、11971號│偵字第8078、1197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備註│執字第4114號│執字第4114號│││(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判決附表二編號7)│2617號判決附表二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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