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志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4、6、8、10、12號之犯行,原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一編號2、4、6、8、
10、1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一所示各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皆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100年8月至101年
7月間,亦即於短短一年內之時間,即犯多次施用毒品罪,依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抗告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之偏差,屬自身戕害,並未對社會造成危害,應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且附表一、二所示之罪,雖各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原審裁定合併之刑仍嫌過重,宜應比照前開判例予以整體刑罰之總檢視,並賦予比例、公平正義原則之縮減,方符合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亦即在行為人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犯罪習性,做出最適切的裁處,俾與立法旨相契合。
綜上所陳,請鈞院給予抗告人從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以啟自新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王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經抗告人請求定執行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係在如附表一所示宣告刑中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6年3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而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一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該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則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亦未逾上開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刑期加計之總和(6年3月)。則原審裁定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人以無關之他案,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舉之附表二所示各罪,囿於不符合刑法第50條所定數罪併罰之要件,故原審檢察官未將之列於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無法併與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2日│100年4月17日│100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21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25│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5日│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25│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備註││編號2至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100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89號│││2189號、5258號│、5258號│、52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事││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實││第2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判││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決││第2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備註│編號4至7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0年3月17日│100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2189號、5258號│、3722號│、372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事││號、101年度審訴緝字│5號│5號││實││第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8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判││號、101年度審訴緝字│5號│5號││決││第2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6日│├──┴────┼──────────┼───────────┴───────────┤│備註│編號4至7之罪,經臺灣│編號8至1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審訴字第258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6月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2480號、3722號│、372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事││、5號│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5號│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3月6日│101年4月27日│├──┴────┼──────────┴───────────┼───────────┤│備註│編號8至1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編號12至13之罪,經臺灣│││緝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十三│十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為警採│100年9月1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24534號│││29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號││事├────┼──────────┼───────────┤│實│判決日期│101年3月23日│101年8月24日││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8月24日│├──┴────┼──────────┼───────────┤│備註│編號12至1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二┌───────┬──────────┬───────────┬───────────┐│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5日│101年1月15日│101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7381│101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101年度偵字第2252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116│101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101年8月24日│101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116│101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4日│101年12月10日│├──┴────┼──────────┼───────────┼───────────┤│備註│││││││││└───────┴──────────┴───────────┴───────────┘┌───────┬──────────┐│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393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14││││號││事├────┼──────────┤│實│判決日期│102年2月6日││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214││判││號││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6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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