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明龍 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林明謙 被告 林書郁
林明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明謙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