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聲請人 夏典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浩寬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浩寬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1月22日收受該通知,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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