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請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德盛亞洲動態基金│0000000000│1│52139.3││││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