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7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NA3─180號自小客車」應更正為「NA3─180號重機車」、「8J─5195號自小客車後」應更正為「8J─5195號自小客貨車左前側」、「255.2MG/DL」應更正為「255MG/DL」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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