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祐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94年8月5日│12,128元│0000000││││ 賴耿陞 │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