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均經判決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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