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10號
聲請人新竹縣警察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案件(原案號:本院92年度感裁字第5號),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月26日以92年度感裁第5號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因認有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許可執行等語。經本院審核,並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結果,認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治安法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