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783號上訴人 梁以平 被上訴人 黃寶儀
黃古純玉 黃詩涵 黃何書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吳榮庭 律師被上訴人 賴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