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 吳進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服務費新臺幣2,5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計算式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