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裁判案由:除去障礙物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盧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珍 等間請求除去障礙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鐵架原狀所需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