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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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去障礙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盧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珍 等間請求除去障礙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鐵架原狀所需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許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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