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7號聲請人粲騰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煥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昌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請務必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鄭昌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