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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