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於民國95年5月3日15時50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處,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41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1包,經鑑定後發現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2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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