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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