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精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魔力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