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二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前處,查獲被告甲○○(另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九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毛重一.四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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