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拍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拍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拍字第二○○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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