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自己所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6月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37,000元,支票號碼第BC0000000號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雅琦┌────────────────────────────────────────────────────┐│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93年6月4日│37,000元│B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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