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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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創思美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芳 代理人 李念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創思美學室內│上海商銀南崁分行│107年8月31日│26萬9,000元│NA0000000│允順水電材││裝修有限公司│││││料有限公司││邱建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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