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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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王 姚培珍 代理人 石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月21日屆滿(108年1月19日、20日分別為週六、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01│廣豐實業股份有│84-NX-00000000-0│1│300││││限公司│││││││││││││││││││├─┼───────┼────────┼──┼───┼──┤│02│同上│86-NX-00000000-0│1│805││├─┼───────┼────────┼──┼───┼──┤│03│同上│87-NX-00000000-0│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