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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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1號聲請人憲郁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憲茂 代理人 黃世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逸侃股份有│玉山商業銀│106年7月10日│20,470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