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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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3號上訴人飛燕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英發 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