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且已移付執刑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96年7月3日奉准假釋,其刑期中節日期原為97年3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