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7月5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55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6年7月5日法矯字第09600241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